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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不捕理由说明书(万检侦监不批捕〔2018〕6-8号)
时间:2018-07-03 16:12: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 本)

万检侦监不批捕〔20186

 

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

你局于201844万公(刑)提捕字【20180026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某某,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社会危险性已消除,对朱某某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某某。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2018410 

(院 印)

第一联  附卷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 本)

万检侦监不批捕〔20187

 

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

你局于201844万公(刑)提捕字【20180026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韩某,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社会危险性已消除,对韩某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韩某。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2018410 

(院 印)

第一联  附卷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 本)

万检侦监不批捕〔20188

 

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

你局于201844万公(刑)提捕字【20180026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社会危险性已消除,对高某某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2018410 

(院 印)

第一联  附卷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万检侦监不批捕说理〔20183

 

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

你局201844万公(刑)提捕字【20180026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韩某、高某某,经审查,我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现说明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韩某、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三名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该案的起因是由索取债务引起,三名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小,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谅解协议,被害人田某某对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该案目前已无社会危险性,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已无逮捕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韩某、高某某。

 

201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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