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万检民(行)监[2018]13072900001号
侯某某因与兰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第一,因兰某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万全法院在审理期间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兰某某送达,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在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28日第6277期G26、G27中逢,向兰某某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万全区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10时40分,向兰某某询问未按时到庭的原因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有什么意见。兰某某承认原告提供的11张条子是其所写。
后万全法院于当日15时0分组织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兰某某陈述意见并质证,兰某某对每张借条均予以质证。
综上,万全法院未剥夺兰某某参加诉讼的权利及辩论权。
第二,申请人侯某某虽向本院提供了证据,但不能证实其向本院主张“张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互相矛盾,存在虚构证据的行为,并且没有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不关问题的通知》于2017年2月28日施行。
一审原被告双方借贷纠纷已于2015年9月10日判决,且两次再审均被驳回。故一审判决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没有错误。
第四,2011年8月4日,根据法释[2015]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兰某某所写的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该借条法院认定为借款本金并无错误。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人侯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8年5月8日
(院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