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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 本)
万检侦监不批捕〔2018〕12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 :
你局于2018年6月5日以万公(刑)提捕字【2018】0042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2018年6月12日
(院 印)
第一联 附卷
万检侦监不批捕〔2018〕13号
你局于2018年6月5日以万公(刑)提捕字【2018】0042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乙。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万检侦监不批捕〔2018〕14号
你局于2018年6月5日以万公(刑)提捕字【2018】0042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万检侦监不批捕〔2018〕15号
你局于2018年6月5日以万公(刑)提捕字【2018】0042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袁某某。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万检侦监不批捕〔2018〕16号
你局于2018年6月5日以万公(刑)提捕字【2018】0042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万检侦监不批捕说理〔2018〕7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
你局2018年6月5日以万公(刑)提捕字【2018】0042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经审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现说明理由如下:
一、五名犯罪嫌疑人受雇佣为采矿提供劳务,不参与利润分成,领取工资属于合理范围,主观上对于是否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并不明知
二、砂场股东孙某某和占某某目前尚未抓获,无嫌疑人在砂场中具体负责工作和所起作用无法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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