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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 本)
万检侦监不批捕〔2018〕9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 :
你局于2018年4月11日以万公(经)提捕字【2018】27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闫某某。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2018年4月18日
(院 印)
第一联 附卷
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万检侦监不批捕说理〔2018〕4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
你局2018年4月11日以万公(经)提捕字【2018】27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经审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现说明理由如下:
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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