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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 本)
万检侦监不批捕〔2018〕6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 :
你局于2018年4月4日以万公(刑)提捕字【2018】0026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社会危险性已消除,对朱某某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2018年4月10日
(院 印)
第一联 附卷
万检侦监不批捕〔2018〕7号
你局于2018年4月4日以万公(刑)提捕字【2018】0026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韩某,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社会危险性已消除,对韩某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韩某。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万检侦监不批捕〔2018〕8号
你局于2018年4月4日以万公(刑)提捕字【2018】0026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社会危险性已消除,对高某某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万检侦监不批捕说理〔2018〕3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
你局2018年4月4日以万公(刑)提捕字【2018】0026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韩某、高某某,经审查,我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现说明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韩某、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三名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该案的起因是由索取债务引起,三名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小,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谅解协议,被害人田某某对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该案目前已无社会危险性,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已无逮捕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韩某、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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